首页 国务院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航道管理条例》的决定 国务院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航道管理条例》的决定(2008年) 发布机关 国务院 效力 现行有效 国务院决定对《中华人民共和国航道管理条例》做如下修改: 一、 删除第二十四条。 二、 将第二十五条作为第二十四条,修改为:“经国家批准计征港务费的沿海和内河港口,进出港航道的维护费用由港务费开支。” 三、 将第二十六条作为第二十五条,修改为:“专用航道的维护费用,由专用部门自行解决。” 四、 将第二十七条作为第二十六条,修改为:“对中央、地方财政拨给的航道维护费用,必须坚持专款专用的原则。” 本决定自2009年1月1日起施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航道管理条例》根据本决定做相应修改,重新公布。 相关版本 中华人民共和国航道管理条例(2008) 国务院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航道管理条例》的决定(2008) 中华人民共和国航道管理条例(198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