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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 国务院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航道管理条例》的决定(2008年)
  3. 四、 将第二十七条作为第二十六条,修改为:“对中央、地方财政拨给的航道维护费用,必须坚持专款专用的原则。”

国务院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航道管理条例》的决定(2008年) 本决定自2009年1月1日起施行。

四、 将第二十七条作为第二十六条,修改为:“对中央、地方财政拨给的航道维护费用,必须坚持专款专用的原则。”

本决定自2009年1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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