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务院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航道管理条例》的决定(2008年) 四、

四、 将第二十七条作为第二十六条,修改为:“对中央、地方财政拨给的航道维护费用,必须坚持专款专用的原则。”

此外,对其他条文的顺序做相应调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