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国务院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对出口加工区监管的暂行办法》的决定(2003年) 二、 国务院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对出口加工区监管的暂行办法》的决定(2003年) 二、 二、 删去第四十四条。 此外,对部分条款的表述予以修改,并对条文顺序作相应调整。 本决定自2003年11月1日起施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对出口加工区监管的暂行办法》根据本决定作相应的修改,重新公布。 一、 目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