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国务院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对出口加工区监管的暂行办法》的决定(2003年) 二、 删去第四十四条。 国务院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对出口加工区监管的暂行办法》的决定(2003年)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对出口加工区监管的暂行办法》根据本决定作相应的修改,重新公布。 二、 删去第四十四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对出口加工区监管的暂行办法》根据本决定作相应的修改,重新公布。 引用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对出口加工区监管的暂行办法(2002)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对出口加工区监管的暂行办法(2003) 目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