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国务院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银行管理条例》的决定 国务院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银行管理条例》的决定(2014年) 发布机关 国务院 效力 现行有效 国务院决定对《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银行管理条例》作如下修改: 一、 将第八条第二款修改为:“外商独资银行、中外合资银行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设立的分行,应当由其总行无偿拨给人民币或者自由兑换货币的营运资金。外商独资银行、中外合资银… 二、 删去第十条第二项、第十一条第二项、第十二条第三项、第二十八条第二款。 三、 将第三十四条修改为:“外资银行营业性机构经营本条例第二十九条或者第三十一条规定业务范围内的人民币业务的,应当具备下列条件,并经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批准: 本决定自2015年1月1日起施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银行管理条例》根据本决定作相应修改,重新公布。 相关版本 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银行管理条例(2019) 国务院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保险公司管理条例》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银行管理条例》的决定(2019) 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银行管理条例(2014年11月) 国务院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银行管理条例》的决定(2014) 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银行管理条例(2014年7月) 国务院关于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2014) 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银行管理条例(200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