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务院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银行管理条例》的决定(2014年) 一、

一、 将第八条第二款修改为:“外商独资银行、中外合资银行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设立的分行,应当由其总行无偿拨给人民币或者自由兑换货币的营运资金。外商独资银行、中外合资银行拨给各分支机构营运资金的总和,不得超过总行资本金总额的6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