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国务院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实施细则》的决定(2023年) 六十九、 国务院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实施细则》的决定(2023年) 六十九、 六十九、 对部分条文作以下修改: (一) 将第十二条改为第十三条,第二款中的“技术资料”修改为“技术信息和资料”。 (二) 将第十六条改为第十九条,第二项中的“组织机构代码或者居民身份证件号码”修改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或者身份证件号码”,第四项中的“专利代理人的姓名、执业证号码”修改… (三) 将第二十六条改为第二十九条,在第一款中的“具有实际或者潜在价值的材料”后增加“和利用此类材料产生的遗传信息”。 (四) 将第三十七条改为第四十二条,第四项修改为:“(四)复审或者无效宣告程序中,曾参与原申请的审查的”。 (五) 将第三十九条改为第四十四条,第三项修改为:“(三)申请文件的格式不符合规定的”。 (六) 将第四十三条改为第四十九条,第三款修改为:“分案申请的请求书中应当写明原申请的申请号和申请日。” (七) 将第四章中的“专利复审委员会”修改为“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 (八) 将第八十二条改为第九十八条,第一款中的“专利复审委员会”修改为“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 (九) 将第八十三条改为第九十九条,第二款中的“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修改为“县级以上负责专利执法的部门”。 (十) 将第九十七条改为第一百一十四条,删去其中的“专利登记费、公告印刷费和”。 (十一) 将第一百条改为第一百一十七条,其中的“减缴或者缓缴”修改为“减缴”,“国务院价格管理部门”修改为“国务院发展改革部门”。 (十二) 将第一百一十四条改为第一百三十二条,在第二款中的“国际公布日”后增加“或者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公布之日”。 (十三) 将第一百一十九条改为第一百四十六条,第二款中的“代理人”修改为“专利代理师”,“并附具”修改为“必要时应当提交”。 此外,根据2020年10月17日通过的《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的决定》,对《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实施细则》引用《中华人民共和… 本决定自2024年1月20日起施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实施细则》根据本决定作相应修改并对条文序号作相应调整,重新公布。 六十八、 目录 (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