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国内投资民用航空业规定(试行)(2005年) 第六章 附则 附件二: 国内投资民用航空业规定(试行)(2005年) 附件二: 第六章 附则 附件二: 应当保持国有或者国有控股的民用运输机场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政府所在地机场; 深圳、厦门、大连、桂林、汕头、青岛、珠海、温州、宁波等九个城市的机场。 附件一: 目录 附件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