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内投资民用航空业规定(试行)(2005年) 附件三:
附件三:
限制公共航空运输企业及其关联企业投资的
民用运输机场和限制民用运输机场、公共航空运输企业
投资民用航空燃油企业的民用运输机场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政府所在地机场;
深圳、厦门、大连、桂林、汕头、青岛、珠海、温州、宁波、三亚、张家界、西双版纳、晋江、烟台、九寨沟、丽江等十六个城市的机场。
限制公共航空运输企业及其关联企业投资的
民用运输机场和限制民用运输机场、公共航空运输企业
投资民用航空燃油企业的民用运输机场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政府所在地机场;
深圳、厦门、大连、桂林、汕头、青岛、珠海、温州、宁波、三亚、张家界、西双版纳、晋江、烟台、九寨沟、丽江等十六个城市的机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