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国内投资民用航空业规定(试行)(2005年) 第六章 附则 第三十七条 本规定自2005年8月15日起施行。民航总局1993年6月24日发布的《关于转发国内投资经营民用航空企业有关政策的函》(民航局函〔1993〕1023号),民航总局1998年5月22日发布的《国内航空运输企业投资民用机场暂行管理办法》(民航体发〔1998〕101号)同时废止。 附件一: 国内投资民用航空业规定(试行)(2005年) 附件一: 第六章 附则 第三十七条 本规定自2005年8月15日起施行。民航总局1993年6月24日发布的《关于转发国内投资经营民用航空企业有关政策的函》(民航局函〔1993〕1023号),民航总局1998年5月22日发布的《国内航空运输企业投资民用机场暂行管理办法》(民航体发〔1998〕101号)同时废止。 附件一: 应当保持国有或者国有控股的公共航空运输企业 中国国际航空股份有限公司; 中国东方航空股份有限公司; 中国南方航空股份有限公司。 第三十七条 目录 附件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