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内投资民用航空业规定(试行)(2005年) 第三十七条

第三十七条 本规定自2005年8月15日起施行。民航总局1993年6月24日发布的《关于转发国内投资经营民用航空企业有关政策的函》(民航局函〔1993〕1023号),民航总局1998年5月22日发布的《国内航空运输企业投资民用机场暂行管理办法》(民航体发〔1998〕101号)同时废止。

关于《国内投资民用航空业规定(试行)》的说明(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