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内投资民用航空业规定(试行)(2005年) 第三十六条

第三十六条 本规定施行前国内投资主体投资民用航空业,不符合本规定要求的,应当在本规定施行1年内达到本规定要求。逾期达不到本规定要求的,按照本规定第五章相关条款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