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国内投资民用航空业规定(试行)(2005年) 第四章 许可与监管 第十五条 国内投资民用航空业规定(试行)(2005年) 第十五条 第四章 许可与监管 第十五条 公共航空运输企业、民用运输机场和其他需要许可的民航企业联合、兼并、改制、增资扩股、变更股权等事项应当按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民用航空规章,向民航总局或者地区管理局申请取得相应的许可,并办理相关变更手续。 第十四条 目录 第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