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国内投资民用航空业规定(试行)(2005年) 第四章 许可与监管 第十四条 国内投资民用航空业规定(试行)(2005年) 第十四条 第四章 许可与监管 第十四条 国内投资主体投资设立公共航空运输企业、民用运输机场及其他需要许可的民航企业,应当按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民用航空规章,向民航总局或者地区管理局申请取得相应的许可。 第四章 目录 第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