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国内信用证结算办法(2016年) 第三章 信用证业务办理 第八节 国内信用证结算办法(2016年) 第八节 第三章 信用证业务办理 第八节 付款 第四十四条 开证行或保兑行在收到交单行寄交的单据及交单面函(寄单通知书)或受益人直接递交的单据的次日起5个营业日内,及时核对是否为相符交单。单证相符或单证不符但开证行或保兑… 第四十五条 开证行或保兑行付款后,应在信用证相关业务系统或信用证正本或副本背面记明付款日期、业务编号、来单金额、付款金额、信用证余额,并将信用证有关单据交开证申请人或寄开证… 第四十六条 开证行或保兑行审核单据发现不符并决定拒付的,应在收到单据的次日起5个营业日内一次性将全部不符点以电子方式或其他快捷方式通知交单行或受益人。如开证行或保兑行未能按… 第四十七条 开证行或保兑行拒付时,应提供书面拒付通知。拒付通知应包括如下内容: 第四十八条 开证行或保兑行付款后,对受益人不具有追索权,受益人存在信用证欺诈的情形除外。 第四十三条 目录 第四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