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国内信用证结算办法(2016年) 第三章 信用证业务办理 第八节 付款 第四十八条 国内信用证结算办法(2016年) 第四十八条 第三章 信用证业务办理 第八节 付款 第四十八条 开证行或保兑行付款后,对受益人不具有追索权,受益人存在信用证欺诈的情形除外。 第四十七条 目录 第九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