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内信用证结算办法(2016年) 第四十七条
第四十七条 开证行或保兑行拒付时,应提供书面拒付通知。拒付通知应包括如下内容:
开证行或保兑行拒付。
开证行或保兑行拒付所依据的每一个不符点。
开证行或保兑行拒付后可选择以下意见处理单据:
开证行或保兑行留存单据听候交单行或受益人的进一步指示。
开证行留存单据直到其从开证申请人处收到放弃不符点的通知并同意接受该放弃,或者其同意接受对不符点的放弃之前从交单行或受益人处收到进一步指示。
开证行或保兑行将退回单据。
开证行或保兑行将按之前从交单行或受益人处获得的指示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