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国内信用证结算办法(2016年) 第三章 信用证业务办理 第七节 寄单索款 第四十三条 国内信用证结算办法(2016年) 第四十三条 第三章 信用证业务办理 第七节 寄单索款 第四十三条 交单行在确认受益人交单无误后,应在发票的“发票联”联次批注“已办理交单”字样或加盖“已办理交单”戳记,注明交单日期及交单行名称。 交单行寄单后,须在信用证正本背面批注交单日期、交单金额和信用证余额等交单情况。 第四十二条 目录 第八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