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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债承销团成员资格审批办法(2006年) 第六章

第六章 国债承销团成员义务

第三十三条 国债承销团成员应当履行下列基本义务: 第三十四条 凭证式国债承销团成员应当履行下列义务: 第三十五条 记账式国债承销团乙类成员应当履行下列义务: 第三十六条 记账式国债承销团甲类成员应当履行下列义务:
第三十二条 目录 第三十三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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