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国债承销团成员资格审批办法(2006年) 第六章 国债承销团成员义务 第三十六条 国债承销团成员资格审批办法(2006年) 第三十六条 第六章 国债承销团成员义务 第三十六条 记账式国债承销团甲类成员应当履行下列义务: 本办法第三十五条规定的义务; 按季度报送国债市场运行分析报告,并就改进国债发行和促进国债市场发展提出建议。 第三十五条 目录 第七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