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债承销团成员资格审批办法(2006年) 第三十三条

第三十三条 国债承销团成员应当履行下列基本义务:

连续参加国债发行活动,按时足额向财政部缴纳国债发行款;

做好国债宣传和分销工作,维护国债信誉;

定期报送国债发行和销售情况;

做好国债兑付工作,保证投资者按时足额收到国债还本和付息资金;

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行业自律规范,接受国债业务监管部门的监督检查,及时报告本机构出现的重大违法行为或者财务状况恶化等情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