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国债承销团成员资格审批办法(2006年) 第二章 资格条件 第十一条 国债承销团成员资格审批办法(2006年) 第十一条 第二章 资格条件 第十一条 申请凭证式国债承销团成员资格的申请人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本办法第十条规定的条件; 注册资本不低于人民币3亿元或者总资产在人民币100亿元以上的存款类金融机构; 营业网点在40个以上。 第十条 目录 第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