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固体废物进口管理办法(2011年) 第二章 固体废物进口管理办法(2011年) 第二章 第二章 一般规定 第八条 禁止进口危险废物。禁止经中华人民共和国过境转移危险废物。 第九条 对可以弥补境内资源短缺,且根据国家经济、技术条件能够以无害化方式利用的可用作原料的固体废物,按照其加工利用过程的污染排放强度,实行限制进口和自动许可进口分类管理… 第十条 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商务主管部门、国务院经济综合宏观调控部门、海关总署、国务院质量监督检验检疫部门制定、调整并公布禁止进口、限制进口和自动许可进… 第十一条 禁止进口列入禁止进口目录的固体废物。 第十二条 进口固体废物应当采取防扬散、防流失、防渗漏或者其他防止污染环境的措施。 第十三条 进口固体废物的装运、申报应当符合海关规定,有关规定由海关总署另行制定。 第十四条 进口固体废物必须符合进口可用作原料的固体废物环境保护控制标准或者相关技术规范等强制性要求。经检验检疫,不符合进口可用作原料的固体废物环境保护控制标准或者相关技术… 第十五条 申请和审批进口固体废物,按照风险最小化原则,实行“就近口岸”报关。 第十六条 国家对进口可用作原料的固体废物的国外供货商实行注册登记制度。向中国出口可用作原料的固体废物的国外供货商,应当取得国务院质量监督检验检疫部门颁发的注册登记证书。 第十七条 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对加工利用进口废五金电器、废电线电缆、废电机等环境风险较大的固体废物的企业,实行定点企业资质认定管理。管理办法由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 第十八条 国家鼓励限制进口的固体废物在设定的进口废物“圈区管理”园区内加工利用。 第十九条 出口加工区内的进口固体废物利用企业以加工贸易方式进口固体废物的,必须持有固体废物进口相关许可证。 第七条 目录 第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