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固体废物进口管理办法(2011年) 第二章 一般规定 第十七条 固体废物进口管理办法(2011年) 第十七条 第二章 一般规定 第十七条 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对加工利用进口废五金电器、废电线电缆、废电机等环境风险较大的固体废物的企业,实行定点企业资质认定管理。管理办法由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制定。 第十六条 目录 第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