困难退役军人帮扶援助工作规范(2025年)

发布机关 退役军人事务部、教育部、民政部、财政部、住房城乡建设部、国家卫生健康委、国家医保局
效力 现行有效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退役军人保障法》等法律法规规定和退役军人事务部、民政部、财政部、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国家医疗保障局《关于加强困难退役军人帮扶援助工作的意见》(… 第二条 本规范所称困难退役军人是指因服役期间致残、患有严重疾病、长期失业、旧伤复发、重大突发事件、重大家庭变故等原因,导致生活出现严重困难的退役军人和其他符合条件的优抚… 第三条 退役军人帮扶援助工作综合考虑退役军人生活困难程度、服现役期间所作贡献和现实表现,确定相应的帮扶顺序,发放帮扶资金物资防止搞平均主义。同等困难条件下向参战、获得功… 第四条 退役军人事务部每年与民政部进行1次数据比对,由各地退役军人事务部门组织摸排核实后,纳入全国困难退役军人帮扶援助服务系统,确保帮扶援助信息的真实准确。 第五条 退役军人服务中心(站)通过日常走访、定期摸排等方式,准确把握困难退役军人思想动态、生活情况和家庭状况,摸清急难愁盼问题,及时将相关信息录入全国困难退役军人帮扶援… 第六条 民政部门将符合条件的退役军人及其家庭纳入最低生活保障、特困人员救助供养范围。低保边缘家庭中的重病重残退役军人经个人申请,可按照单人户纳入低保范围。落实优待抚恤金… 第七条 卫生健康部门指导辖区医疗机构对一时无力承担医疗费用且符合帮扶援助条件的困难退役军人,采取一事一议的方式,实行免除住院预交金等举措。 第八条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在公租房保障、农村危房改造中,结合退役军人服役期间所作贡献和参战、立功、伤残退役军人住房实际需求,将符合条件的纳入优先保障范围。 第九条 每年秋季开学前夕,退役军人事务部门对有入学子女的困难退役军人家庭进行全面走访,通过现金、实物帮扶等形式,让其家庭感受到党和政府的关怀温暖。 第十条 退役军人事务部门发现退役军人突发重大疾病或重大意外变故、遭受重大自然灾害等情况后,及时开展走访慰问。对享受社会保障待遇后仍有困难的,给予必要的帮扶援助。 第十一条 各地财政部门按照预算管理规定,合理安排资金加强对困难退役军人的帮扶援助。 第十二条 退役军人事务部门与相关部门建立定期沟通会商机制,共同研究解决困难退役军人帮扶援助工作中遇到的重难点问题。 第十三条 退役军人事务部门通过专项行动实施、项目活动支撑、物资服务保障等方式,提供大病救助、子女助学、照料护理、社会融入、能力提升、法律援助、心理疏导等服务,给予多元化、… 第十四条 加强区域协作,集中资源力量,推动信息数据共通、公益资源共用、帮扶项目共创、帮扶服务共享,常态化开展致敬英雄、大病救助、子女助学、受灾家庭帮扶等项目,探索建立异地… 第十五条 充分发挥各级各类退役军人关爱基金(会)、协会效应,注重发挥老龄协会和残联、妇联以及老年协会等作用,带动社会工作服务机构等社会力量,为困难退役军人送去关爱尊崇和专… 第十六条 本规范由退役军人事务部会同教育部、民政部、财政部、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国家医疗保障局负责解释。 第十七条 本规范自印发之日起施行。现行政策与本规范不一致的,以本规范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