困难退役军人帮扶援助工作规范(2025年) 第七条
第七条 卫生健康部门指导辖区医疗机构对一时无力承担医疗费用且符合帮扶援助条件的困难退役军人,采取一事一议的方式,实行免除住院预交金等举措。
医疗保障部门按规定对纳入低保、特困、返贫致贫人口范围的退役军人实施大病保险降低起付标准、提高支付比例、取消最高支付限额等倾斜支付政策。对符合条件的困难退役军人经三重制度保障后医疗费用负担仍然较重的,按规定给予倾斜救助。
退役军人事务部门积极发挥优抚医院、光荣院作用,整合医疗资源,接收或集中供养孤老、生活不能自理的退役军人,为困难退役军人健康体检适当减免费用。
支持商业保险公司按照市场化原则为困难退役军人提供人身意外、重大疾病等商业保险产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