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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务信用联合惩戒对象名单管理办法(2019年) 第五章

第五章 附则

第十七条 根据商务部签署的联合惩戒备忘录,在商务领域对其他部门信用联合惩戒对象名单进行推送、响应、实施等活动,适用本办法。 第十八条 各级商务主管部门要在相关领域业务管理系统和具体工作流程中嵌入信用监管功能,主动查询使用惩戒名单等信用信息。 第十九条 本办法由商务部负责解释。 第二十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第十六条 目录 第十七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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