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商业银行预期信用损失法实施管理办法(2022年) 第四章 监督管理 第三十七条 商业银行预期信用损失法实施管理办法(2022年) 第三十七条 第四章 监督管理 第三十七条 银保监会及其派出机构发现商业银行预期信用损失法实施违反本办法规定、预期信用损失评估不足的,以及通过预期信用损失法实施调节利润、调节财务指标和监管指标、规避监管要求的,依法进行行政处罚。 第三十六条 目录 第五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