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商业银行预期信用损失法实施管理办法(2022年) 第五章 商业银行预期信用损失法实施管理办法(2022年) 第五章 第五章 附则 第三十八条 经银保监会及其派出机构批准设立的其他金融机构(含村镇银行)参照适用本办法。 第三十九条 本办法由银保监会负责解释。 第四十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第四十一条 商业银行实施本办法存在较大困难的,可向银保监会或属地派出机构提出延期实施申请,但最迟不得晚于2023年1月1日起实施。 第三十七条 目录 第三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