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商业银行预期信用损失法实施管理办法(2022年) 第四章 商业银行预期信用损失法实施管理办法(2022年) 第四章 第四章 监督管理 第三十二条 银保监会及其派出机构可通过非现场监管、现场检查、调查及约谈等方式对商业银行预期信用损失法实施情况进行监督。 第三十三条 商业银行法人机构应在每年4月30日前将预期信用损失法实施情况报告报送银保监会或属地派出机构。报告至少应包括以下内容: 第三十四条 银保监会及其派出机构可组织商业银行、负责商业银行财务报告审计的会计师事务所以及负责模型验证的独立外部第三方机构开展会谈,沟通了解预期信用损失法的管理、审计及验证… 第三十五条 银保监会及其派出机构必要时可要求商业银行组织内部审计部门或聘用第三方专业机构,对预期信用损失法实施进行专项审计或进行模型验证。 第三十六条 银保监会及其派出机构发现商业银行预期信用损失法实施违反本办法规定的,应要求商业银行在规定时限内提交整改方案、采取整改措施。 第三十七条 银保监会及其派出机构发现商业银行预期信用损失法实施违反本办法规定、预期信用损失评估不足的,以及通过预期信用损失法实施调节利润、调节财务指标和监管指标、规避监管要… 第三十一条 目录 第三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