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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业银行预期信用损失法实施管理办法(2022年) 第三十三条

第三十三条 商业银行法人机构应在每年4月30日前将预期信用损失法实施情况报告报送银保监会或属地派出机构。报告至少应包括以下内容:

预期信用损失法实施相关管理制度执行及完善情况。

预期信用损失法实施相关重要模型、关键参数的调整依据及董事会审批情况。

预期信用损失评估结果、阶段划分情况。

内外部模型验证情况报告。

内外部审计发现预期信用损失法实施存在的问题及建议。

监管要求报送的其他信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