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商业银行预期信用损失法实施管理办法(2022年) 第四章 监督管理 第三十六条 商业银行预期信用损失法实施管理办法(2022年) 第三十六条 第四章 监督管理 第三十六条 银保监会及其派出机构发现商业银行预期信用损失法实施违反本办法规定的,应要求商业银行在规定时限内提交整改方案、采取整改措施。 商业银行规定时限内未采取有效整改措施或整改后仍未达到本办法要求的,应提高其资本或拨备监管要求。 第三十五条 目录 第三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