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商业银行金融资产风险分类办法(2023年) 第二章 商业银行金融资产风险分类办法(2023年) 第二章 第二章 风险分类 第六条 金融资产按照风险程度分为五类,分别为正常类、关注类、次级类、可疑类、损失类,后三类合称不良资产。 第七条 商业银行对非零售资产开展风险分类时,应加强对债务人第一还款来源的分析,以评估债务人履约能力为中心,重点考察债务人的财务状况、偿付意愿、偿付记录,并考虑金融资产的… 第八条 商业银行对零售资产开展风险分类时,在审慎评估债务人履约能力和偿付意愿基础上,可根据单笔资产的交易特征、担保情况、损失程度等因素进行逐笔分类。 第九条 同一笔债权不得拆分分类,符合本办法第十六条规定的情形除外。 第十条 商业银行应将符合下列情况之一的金融资产至少归为关注类: 第十一条 商业银行应将符合下列情况之一的金融资产至少归为次级类: 第十二条 商业银行应将符合下列情况之一的金融资产至少归为可疑类: 第十三条 商业银行应将符合下列情况之一的金融资产归为损失类: 第十四条 商业银行将不良资产上调至正常类或关注类时,应符合正常类或关注类定义,并同时满足下列要求: 第十五条 因并购导致偿债主体发生变化的,并购方和被并购方相关金融资产风险分类在6个月内不得上调,其中的不良金融资产不纳入第七条、第十(四)、第十一(四)等相关条款的指标计… 第十六条 商业银行对投资的资产管理产品或资产证券化产品进行风险分类时,应穿透至基础资产,按照基础资产风险状况进行风险分类。对于无法完全穿透至基础资产的产品,应按照可穿透的… 第五条 目录 第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