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商业银行资本管理办法(试行)(2012年) 第八章 监督检查 第二节 商业银行资本管理办法(试行)(2012年) 第二节 第八章 监督检查 第二节 监督检查程序 第一百四十一条 银监会建立资本监管工作机制,履行以下职责: 第一百四十二条 银监会通过非现场监管和现场检查的方式对商业银行资本充足率进行监督检查。 第一百四十三条 商业银行应当在年度结束后的4个月内向银监会提交内部资本充足评估报告。 第一百四十四条 银监会实施资本充足率监督检查应遵循以下程序: 第一百四十五条 商业银行可以在接到资本充足率监督检查评价结果后60日内,以书面形式向银监会提出申辩。在接到评价结果后60日内未进行书面申辩的,将被视为接受评价结果。 第一百四十六条 银监会受理并审查商业银行提交的书面申辩,视情况对有关问题进行重点核查。 第一百四十七条 银监会审查商业银行的书面申辩期间,商业银行应当执行资本充足率监督检查所确定的监管资本要求,并落实银监会采取的相关监管措施。 第一百四十八条 商业银行应当向银监会报告未并表和并表后的资本充足率。并表后的资本充足率每半年报送1次,未并表的资本充足率每季报送1次。 第一百四十条 目录 第一百四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