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业银行资本管理办法(试行)(2012年) 第一百四十八条

第一百四十八条 商业银行应当向银监会报告未并表和并表后的资本充足率。并表后的资本充足率每半年报送1次,未并表的资本充足率每季报送1次。

如遇影响资本充足率的特别重大事项,商业银行应当及时向银监会报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