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业银行资本充足率管理办法(2007年) 第二十二条

第二十二条 商业银行对我国中央政府投资的金融资产管理公司为收购国有银行不良贷款而定向发行的债券的风险权重为0%。

商业银行对我国中央政府投资的金融资产管理公司的其他债权的风险权重为1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