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业银行资本充足率管理办法(2007年) 第二十一条

第二十一条 商业银行对我国其他商业银行债权的风险权重为20%,其中原始期限4个月以内(含4个月)债权的风险权重为0%。

商业银行持有我国其他商业银行发行的混合资本债券和长期次级债务的风险权重为1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