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商业银行资本充足率管理办法(2007年) 第二章 资本充足率计算 第十四条 商业银行资本充足率管理办法(2007年) 第十四条 第二章 资本充足率计算 第十四条 商业银行计算资本充足率时,应从资本中扣除以下项目: 商誉; 商业银行对未并表金融机构的资本投资; 商业银行对非自用不动产和企业的资本投资。 第十三条 目录 第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