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商业银行资本充足率管理办法(2007年) 第二章 资本充足率计算 第十三条 商业银行资本充足率管理办法(2007年) 第十三条 第二章 资本充足率计算 第十三条 商业银行的附属资本不得超过核心资本的100%;计入附属资本的长期次级债务不得超过核心资本的50%。 第十二条 目录 第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