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业银行资本充足率管理办法(2007年) 第十五条

第十五条 商业银行计算核心资本充足率时,应从核心资本中扣除以下项目:

商誉;

商业银行对未并表金融机构资本投资的50%;

商业银行对非自用不动产和企业资本投资的5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