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商业银行资本充足率监督检查指引(2009年) 第三章 商业银行风险评估标准 第三节 商业银行资本充足率监督检查指引(2009年) 第三节 第三章 商业银行风险评估标准 第三节 信用风险、市场风险和操作风险的评估 第四十五条 商业银行应当评估银行账户信用风险暴露分类的标准、程序和覆盖范围,确认分类标准的合理性和合规性、标准执行的一致性以及信用风险暴露的全覆盖,确保监管资本要求覆盖所有… 第四十六条 商业银行应当清晰界定内部评级法覆盖的信用风险暴露的范围,并一致地执行,防止监管资本套利。 第四十七条 商业银行应当评估内部评级体系所采用的违约、损失、经济衰退期等关键定义的合理性,掌握内部使用的关键定义与《商业银行内部评级体系监管指引》对应定义之间的差异以及由此… 第四十八条 商业银行应当评估信用风险参数压力测试的审慎性,包括设置压力情景的合理性和相关性、压力情景与信用风险参数之间逻辑关系的严谨性等。 第四十九条 商业银行应当评估内部评级体系验证是否达到《商业银行资本计量高级方法验证指引》的相关要求,确保用于计算信用风险监管资本要求的风险参数的准确性和审慎性。 第五十条 商业银行应当评估采用信用风险缓释技术可能存在的剩余信用风险。这些风险包括: 第五十一条 商业银行应当评估信用风险缓释管理的政策、流程、估值和信息系统是否达到《商业银行信用风险缓释监管资本计量指引》的要求。 第五十二条 商业银行内部资本充足评估应当充分考虑资产证券化等创新产品和业务带来的新生风险。资产证券化业务的主要风险包括: 第五十三条 商业银行投资于资产证券化产品时,应当持续的进行基础风险分析,不能完全依赖外部评级机构的信用评级进行投资决策。商业银行应具备必要的量化分析工具、估值模型和成熟的压… 第五十四条 商业银行应当在单个交易、同一业务条线以及跨业务条线等多层面跟踪评估资产证券化的信用风险。 第五十五条 商业银行作为资产证券化交易的发起行时,应当评估资产证券化风险转移的程度,尤其是评估通过非合同形式对资产证券化提供的隐性支持。对于未能实质性转移风险的或提供了隐性… 第五十六条 商业银行市场风险资本计量应当覆盖下列风险: 第五十七条 商业银行应当清晰界定采用内部模型法和标准法计量的市场风险监管资本要求的范围,并一致地实施,防止商业银行资本套利。 第五十八条 采用标准法计量市场风险监管资本时,商业银行应当建立金融工具拆分标准和程序,做到期限确定合理、风险参数选择审慎,确保监管资本要求计量的审慎性。 第五十九条 采用内部模型法计量市场风险监管资本时,商业银行应当达到《商业银行市场风险内部模型法监管指引》的要求;对市场风险计量模型的验证,商业银行应当达到《商业银行资本计量… 第六十条 商业银行应当根据《商业银行操作风险监管资本计量指引》的有关要求,计量操作风险资本。 第六十一条 使用高级计量法计量操作风险资本要求的商业银行,其计量模型应当持续满足《商业银行资本计量高级方法验证指引》的相关要求。 第四十四条 目录 第四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