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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业银行资本充足率监督检查指引(2009年) 第六十条

第六十条 商业银行应当根据《商业银行操作风险监管资本计量指引》的有关要求,计量操作风险资本。

使用标准法或替代标准法计量操作风险监管资本的商业银行,与其他规模和业务相类似的银行相比,其总收入指标明显偏低或为负值,可能低估操作风险资本要求时,应当适当提高其操作风险资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