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业银行资本充足率监督检查指引(2009年) 第五十二条
第五十二条 商业银行内部资本充足评估应当充分考虑资产证券化等创新产品和业务带来的新生风险。资产证券化业务的主要风险包括:
各类资产证券化产品的信用风险、市场风险、流动性风险和声誉风险。
证券化基础资产的拖欠和损失风险。
对特殊目的机构的信用支持和流动性支持风险。
保险机构及其他第三方提供担保的风险。
各类资产证券化产品的信用风险、市场风险、流动性风险和声誉风险。
证券化基础资产的拖欠和损失风险。
对特殊目的机构的信用支持和流动性支持风险。
保险机构及其他第三方提供担保的风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