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商业银行资本充足率监督检查指引(2009年) 第三章 商业银行风险评估标准 第三节 信用风险、市场风险和操作风险的评估 第五十五条 商业银行资本充足率监督检查指引(2009年) 第五十五条 第三章 商业银行风险评估标准 第三节 信用风险、市场风险和操作风险的评估 第五十五条 商业银行作为资产证券化交易的发起行时,应当评估资产证券化风险转移的程度,尤其是评估通过非合同形式对资产证券化提供的隐性支持。对于未能实质性转移风险的或提供了隐性支持的资产证券化交易,商业银行应当持有与未证券化风险暴露相当的监管资本,并公开披露对资产证券化提供隐性支持的情况及所增加的监管资本。 第五十四条 目录 第五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