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商业银行贷款损失准备管理办法(2011年) 第三章 商业银行贷款损失准备管理办法(2011年) 第三章 第三章 管理要求 第十一条 商业银行董事会对管理层制定的贷款损失准备管理制度及其重大变更进行审批,并对贷款损失准备管理负最终责任。 第十二条 商业银行管理层负责建立完备的识别、计量、监测和报告贷款风险的管理制度,审慎评估贷款风险,确保贷款损失准备能够充分覆盖贷款风险。 第十三条 商业银行贷款损失准备管理制度应当包括: 第十四条 商业银行应当建立完善的贷款风险管理系统,在风险识别、计量和数据信息等方面为贷款损失准备管理提供有效支持。 第十五条 商业银行应当定期对贷款损失准备管理制度进行检查和评估,及时完善相关管理制度。 第十六条 商业银行应当在半年度、年度财务报告中披露贷款损失准备相关信息,包括但不限于: 第十条 目录 第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