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业银行股权托管办法(2019年)

发布机关 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
效力 现行有效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商业银行股权托管,加强股权管理,提高股权透明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依法设立的商业银行进行股权托管,适用本办法。法律法规对商业银行股权托管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股权托管是指商业银行与托管机构签订服务协议,委托其管理商业银行股东名册,记载股权信息,以及代为处理相关股权管理事务。 第四条 股票在证券交易所或国务院批准的其他证券交易场所上市交易,或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的商业银行,按照法律、行政法规规定股权需集中存管到法定证券登记结算机构的… 第五条 托管机构应当按照与商业银行签订的服务协议,为商业银行提供安全高效的股权托管服务,向银保监会及其派出机构报送商业银行股权信息。 第六条 银保监会及其派出机构依法对商业银行的股权托管活动进行监督管理。

第二章 商业银行股权的托管

第七条 商业银行应委托依法设立的证券登记结算机构、符合下列条件的区域性股权市场运营机构或其他股权托管机构管理其股权事务: 第八条 商业银行选择的股权托管机构应具备完善的信息系统,信息系统应符合以下要求: 第九条 商业银行选择的托管机构应对处理商业银行股权事务过程中所获取的数据和资料予以保密。 第十条 商业银行应当与托管机构签订服务协议,明确双方的权利义务。服务协议应当至少包括以下内容: 第十一条 商业银行应当自与托管机构签订服务协议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向银保监会或其派出机构报告。报告材料应包括与托管机构签订的服务协议以及托管机构符合本办法第七条、第八条所规… 第十二条 商业银行应当在签订服务协议后,向托管机构及时提交股东名册及其他相关资料。商业银行选择的托管机构,应能够按照服务协议和本办法的要求办理商业银行股东名册的初始登记。 第十三条 商业银行选择的托管机构,应能在商业银行股权发生变更时,按照服务协议和本办法的要求办理商业银行股东名册的变更登记。商业银行股权被质押、锁定、冻结的,托管机构应当在… 第十四条 商业银行可以委托托管机构代为处理以下股权管理事务: 第十五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商业银行应及时更换托管机构:

第三章 监督管理

第十六条 商业银行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银保监会或其派出机构应当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银保监会或其派出机构可以区别情形,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第三十七条… 第十七条 托管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银保监会或其派出机构可责令商业银行更换托管机构: 第十八条 银保监会建立托管机构黑名单制度,通过全国信用信息共享平台与相关部门或政府机构共享信息。

第四章 附则

第十九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依法设立的其他银行业金融机构,参照适用本办法。银保监会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二十条 本办法由银保监会负责解释。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