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商业银行股权托管办法(2019年) 第二章 商业银行股权的托管 第十三条 商业银行股权托管办法(2019年) 第十三条 第二章 商业银行股权的托管 第十三条 商业银行选择的托管机构,应能在商业银行股权发生变更时,按照服务协议和本办法的要求办理商业银行股东名册的变更登记。商业银行股权被质押、锁定、冻结的,托管机构应当在股东名册上加以标记。 商业银行选择的托管机构,在办理商业银行股权质押登记时,应符合工商管理部门的相关要求。 第十二条 目录 第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