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商业银行股权托管办法(2019年) 第二章 商业银行股权托管办法(2019年) 第二章 第二章 商业银行股权的托管 第七条 商业银行应委托依法设立的证券登记结算机构、符合下列条件的区域性股权市场运营机构或其他股权托管机构管理其股权事务: 第八条 商业银行选择的股权托管机构应具备完善的信息系统,信息系统应符合以下要求: 第九条 商业银行选择的托管机构应对处理商业银行股权事务过程中所获取的数据和资料予以保密。 第十条 商业银行应当与托管机构签订服务协议,明确双方的权利义务。服务协议应当至少包括以下内容: 第十一条 商业银行应当自与托管机构签订服务协议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向银保监会或其派出机构报告。报告材料应包括与托管机构签订的服务协议以及托管机构符合本办法第七条、第八条所规… 第十二条 商业银行应当在签订服务协议后,向托管机构及时提交股东名册及其他相关资料。商业银行选择的托管机构,应能够按照服务协议和本办法的要求办理商业银行股东名册的初始登记。 第十三条 商业银行选择的托管机构,应能在商业银行股权发生变更时,按照服务协议和本办法的要求办理商业银行股东名册的变更登记。商业银行股权被质押、锁定、冻结的,托管机构应当在… 第十四条 商业银行可以委托托管机构代为处理以下股权管理事务: 第十五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商业银行应及时更换托管机构: 第六条 目录 第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