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商业银行理财子公司管理办法(2018年) 第二章 商业银行理财子公司管理办法(2018年) 第二章 第二章 设立、变更与终止 第五条 设立银行理财子公司,应当采取有限责任公司或者股份有限公司形式。银行理财子公司名称一般为“字号+理财+组织形式”。未经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批准,任何单位不得在… 第六条 银行理财子公司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第七条 银行理财子公司应当由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注册成立的商业银行作为控股股东发起设立。作为控股股东的商业银行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第八条 境内外金融机构作为银行理财子公司股东的,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第九条 境内非金融企业作为银行理财子公司股东的,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第十条 有以下情形之一的企业不得作为银行理财子公司的股东: 第十一条 银行理财子公司的注册资本应当为一次性实缴货币资本,最低金额为10亿元人民币或等值自由兑换货币。 第十二条 同一投资人及其关联方、一致行动人参股银行理财子公司的数量不得超过2家,或者控股银行理财子公司的数量不得超过1家。 第十三条 银行理财子公司机构设立须经筹建和开业两个阶段。 第十四条 筹建银行理财子公司,应当由作为控股股东的商业银行向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提交申请,由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按程序受理、审查并决定。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应… 第十五条 银行理财子公司的筹建期为批准决定之日起6个月。未能按期完成筹建的,应当在筹建期限届满前1个月向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提交筹建延期报告。筹建延期不得超过一次,延… 第十六条 银行理财子公司开业,应当由作为控股股东的商业银行向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提交申请,由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受理、审查并决定。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自受理之日起2个月内作出核… 第十七条 银行理财子公司应当在收到开业核准文件并领取金融许可证后,办理工商登记,领取营业执照。 第十八条 银行理财子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实行任职资格核准制度,由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参照《中国银监会非银行金融机构行政许可事项实施办法》规定的行政许可范围、条件和程序对银… 第十九条 银行理财子公司应当严格控制分支机构的设立。根据需要设立分支机构的,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第二十条 银行理财子公司有下列变更事项之一的,应当报经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批准: 第二十一条 银行理财子公司有下列情况之一的,经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批准后可以解散: 第二十二条 银行理财子公司因解散、依法被撤销或被宣告破产而终止的,其清算事宜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办理。银行理财子公司不得将理财产品财产归入其自有资产,因依法解散、被依法撤销… 第二十三条 银行理财子公司的机构变更和终止、调整业务范围及增加业务品种等行政许可事项由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受理、审查并决定,相关许可条件和程序应符合《中国银监会非银行金… 第四条 目录 第五条